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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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同上
甲○○同上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21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