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潘金誥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和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進
輔 佐 人  阮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
金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內之事實
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
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第1
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引用106年1月4日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答辯:引用106年7月4日調解程序筆錄。
四、本院之判斷要領:
(一)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16,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受僱被告8個月期間,每月遭被告扣款2,000元
作為繳納保險費之用,但被告卻未幫原告加保勞保,是原
告自費向高雄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投保等語,被告則辯稱:
被告是作捷運工程,業主要求施作勞工一定要投保勞保才
可以進場施工,被告有幫原告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因原
告受僱非特定之雇主,不是每天都在被告這邊工作,是被
告這邊有工作才會請工頭叫工人來,一個人頭一天就是2
千元,原告的工頭是 葉百平 ,葉百平找的工人幾乎沒有投
保勞保,有些還是投保農保,為了要進場工作,所以被告
有帶原告等人去高雄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投保。因為職業工
會一期要繳一季的保費,勞工投保當時的費用是被告先墊
繳,連同入會費幫原告代墊4千多元,當時有跟工頭說前
2個月每月各扣2千元以償還被告代墊原告的勞健保及入
會費等語,是原告應就其有自行繳納加入高雄市營造業職
業工會之入會費、勞健保費用,及被告每月扣其薪資2,00
0元等事實負舉證之責,然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採信。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
,000元及其利息,即屬無據。
(二)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繳
9,248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帳戶部分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
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
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
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繳之
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
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
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
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
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申報。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
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
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
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金額,此於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定有明文可資遵循。由
上開規定,可知同一勞工即使受僱於數名雇主,每位雇主
均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之義務,是本件被告自不得以原告
受僱不特定僱主為由,卸免其依上開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之義務。
⒉經查,原告主張其自103年4月30日起受僱被告,從事高
雄市鐵路地下化六合路工段綁鐵工作,按日計薪,任職被
告期間達8個月被告均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
規定提繳其退休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又被告自承原告日薪為2,000元(卷第40頁
),而原告主張按當時最低基本薪資19,273元提繳退休金
乙情,亦即僅需其每月進場施工達10日即得請領超過上開
數額之薪資,被告亦未曾爭執原告每月實際領取薪資未超
過上開數額,是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應依基本薪資19,273元
數額之6%提繳退休金1,156元,任職期間8個月合計9,24
8元為可採。
⒊準此,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提繳9,248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帳戶,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洪季杏
以上抄本係照正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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