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5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瑞娥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注單拾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六合彩簽注單13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
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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