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蘇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宏板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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