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 潘玖邑 訴訟代理人 潘彥達 上訴人 潘建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孟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兩造係爭執各自所有之土地之經界有不明確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上訴人於起訴時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於提起本件上訴時則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惟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於提起本件上訴時則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故其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80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0,707元,合計3萬4,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63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應繳之上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鄧晴馨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