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公證書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淑卿 以上上訴人與 曾柏舜 間履行公證書內容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5年1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4年6月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8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0,938元,該裁定業已確定。故本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原判決第10頁第2行誤為14,370元,應予更正),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43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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