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266號聲請人粉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 亦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粉國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三、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粉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應蓋正確法定代理人印章)。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