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6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美樂國際觀光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進福
鄧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2,57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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