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縈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