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96年10月19日予以羈押。現經本院審理終結,雖認定被告所犯應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但因依被告於本案犯罪情節所呈現之高度危險性,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羈押要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變更先前之羈押原因,並自97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