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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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丁○○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富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罪;被告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罪,業據證人丙○○、甲○○證述在卷,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乙○○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丁○○涉犯販賣第四級毒品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刑責均重,在此重責臨身之情形下,被告2人逃匿之動機應屬強烈,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另有證人 溫祐德 未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8月24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6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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