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62號聲請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向警察局備案之備案證明。
三、通知發票人本票遺失之信函及回執。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