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一六二號),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已據雙方和解在案,並經告訴人乙○○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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