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沒收並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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