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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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已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被告到案執行,惟經該署函覆被告已逃亡,無法拘提,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竹檢雲執則九一執四六四字第0八五三八號函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苗檢 惠乙 九一執助一四四字第0六九一三號函文存卷可查,又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亦無著等情,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