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自訴程序亦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