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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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瑞
被   告  賴麗卿
訴訟代理人  蔡彥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5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賴麗卿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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