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