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第一項第三行所載「按年利率百分之
2.9711」,並對照卷附之農業金庫歷史利率查詢表所載,其利率應為2.701%,則與上述2.9711%不符,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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