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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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秀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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