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拾伍點陸公克及玻璃球吸管壹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安非他命十五.六公克為毒品,玻璃球吸管一支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云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