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6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94年7月22日至134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4年7月28日②94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620,000元②18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①94年7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8日②94年7月28日起至101年7月2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5年9月11日②95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50,28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詳如附表三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德安││971│建│││434│4340分之21│乙○○││││││││││││5││└──┴───┴────┴───┴───┴────┴─┴──┴──┴────┴─────┴────┘┌─────────────────────────────────────────────────────┐│附表二(建物)︰95年度拍字第25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313│花蓮市○○○○○段97│住家用、│三層73.04│73.04││││全部│乙○○││││路561巷9號│1地號│鋼筋混凝│││││││││││3樓││土造四層│││││││││││││樓││││││││└──┴───┴─────┴────┴────┴─────┴───┴───┴───┴────┴───┴───┘
共同使用部分:德安段1293建號、面積:24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千分之67┌──────────────────────────────────────────┐│附表三:95年度拍字第257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574,740元│95年5月29日│3.89│95年6月30日│├──┼───────┼───────────┼───────┼───────────┤│002│175,548元│95年3月30日│94年7月29日至│95年5月1日│││││96年7月28日為││││││3.17%另自96年7││││││月29日起為││││││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