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568號聲請人甲○○
乙○○上二法定代理人 胡琬雯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區○○里○鄰○○○路○段○○○號4樓)於民國93年10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