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660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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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660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25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
期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
個月,按月給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授信明細查詢單、現金卡
申請書、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借款契約書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