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陳佳靖
陳俞雯 被告 陳炎暉 上列被告陳炎暉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2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