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仲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徐仲武姓名年籍資料更正為「徐仲武,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徐仲武年籍資料為「徐仲武,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惟查,本件被告徐仲武之出生年月日應為
76年2月16日,是其年歲應為26歲,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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