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侯福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成建成林如香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代理人侯福壽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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