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7號上訴人 江信寬 被上訴人 江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69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黎文德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