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社團法人新竹市心理衛生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貴鳳 被告 吳岳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6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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