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兼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被告 李鑒倫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上列被告李鑒倫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