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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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 葉倫考 上列聲請人因大享別莊管理委員會與富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房屋事件(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核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拆除房屋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之2,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拆除房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曾持本院核發已起訴證明向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相關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5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業據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判決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現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於系爭事件中所有權人為該案被告 潘昭名 ),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棠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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