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合計參點零參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3號、第886號、第887號、第888號、第889號、第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3號、第886號、第887號、第888號、第889號、第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之晶體3包,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3.0344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