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子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被 告 宋福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林玉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就原告勞務提供之時間、
地點及收取之對價有無指揮監督權?相關事證為何?㈡、兩
造有無約定保證底薪?若有,保證底薪之期間、數額及實際
發給情形為何?相關事證?㈢、兩造間就原告提供之勞務(
包括美容服務、販售商品),是否約定原告依比例抽成?若
是,抽成比例為何?就被告主張原告在新臺幣(下同)60,
000元內,可抽成33.3%;超過60,000元部分按不同品項抽
成10%或15%(見本院卷㈠第201頁)之抽成方式,有何意
見?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1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是否不爭執原告所提出薪資袋
所載款項數額,與被告實際發給原告之報酬相符?㈡、兩造
有無約定保證底薪?若有,保證底薪之期間、數額及實際發
給情形為何?相關事證?㈢、原告任職期間內,系爭會館提
供之服務、商品對外營業價格如何決定?被告是否參與?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