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杜弘雄
被 告 劉芸 一
鍾珮瑀
劉太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據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18條約
定,本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
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 劉芸一 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玄奘大學期
間,邀同被告鍾珮瑀及劉太興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
款借據,並向原告動用就學貸款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
31萬4,276元。又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滿1年之日起,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
為1期,即自104年8月8日起分7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服完義務兵役或參
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
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
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106年7月17日
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15%加年率1%即2.15
%固定計算;同時對於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劉芸一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0萬8,3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依兩造簽立之借據,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
,被告劉芸一應全數清償,而被告鍾珮瑀及劉太興為連帶保
證人,亦應就前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
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
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
為證(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8至2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庭為任何聲明或提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證據,是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
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同法
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
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劉芸一
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被告鍾珮瑀及劉太興則為系爭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為訴訟經濟,並依原告之聲請,一併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