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繼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四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為本案之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之規定,爰就其宣告刑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