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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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弄1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送驗數量零點壹零叁玖公克、驗餘數量零點零玖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號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送驗數量0‧一0三九公克,驗餘數量0‧0九七九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五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送驗數量0‧一0三九公克,驗餘數量0‧0九七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四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小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送驗數量0‧一0三九公克,驗餘數量0‧0九七九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草療鑑字第0九六000四六六二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按,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