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郭銘堯
郭金清 兼共同 郭政宏 訴訟代理人被告 郭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按所示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8,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永康區文化段)原告請求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212地號土地10828/100000325.2711,200394,46721213地號土地10828/10000020.4711,20024,82531214地號土地10828/100000197.111,200239,03041215地號土地10828/100000405.8711,200492,21351216地號土地10827/1000001,161.311,2001,408,22061217地號土地10828/1000001,422.3811,2001,724,97171218地號土地10828/1000001,452.911,2001,761,98481219地號土地10826/1000001,273.9211,2001,544,64391220地號土地10828/1000001,235.8311,2001,498,736101221地號土地10828/10000050.911,20061,728111222地號土地10828/1000001,465.0111,2001,776,670121226地號土地10828/100000396.0711,200480,328131227地號土地10828/10000033.5711,20040,712合計11,448,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