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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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26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彥竹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3時
8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國加油站,因加油停車問題,與告訴人 陳本昌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腳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大腿挫傷、右小腿擦挫傷之傷勢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逃離現場。嗣告訴人報警處理,經警調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8年5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