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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