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一緯
吳俊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一緯、吳俊賢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