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 簡文華 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8ND-029384│仟股│1│100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7NX-013854│零股│1│320││├──┼───────────────┼──────────────┼────┼───┼────┼───┤│0003│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9NX-023010│零股│1│132││├──┼───────────────┼──────────────┼────┼───┼────┼───┤│0004│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0NX-325173│零股│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