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柒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
(一)債務人馮華於民國100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0
5年09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年03月02日止累計995,897元正未給付,其中964,090元為本金;31,02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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