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50號

原告 廖葦琳

法定代理人 廖嘉雄

黃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怡婷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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