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
號5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2,455元(即房屋及土地價額1,206,000元及損害賠償金額26,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200元,尚不足新台幣1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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