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霞
張旺龍
郭又菱
兼前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余惠君
黃鐘毅
被 告 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
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