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54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紹緯曾達軒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本院
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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