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鄭宇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玖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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