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元結構鋼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7,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