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52號

原告 廖炳榮

廖水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亞璇 律師

被告 黃承

黃承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更正台中市○○區○○段0000號土地重測後地籍圖與重測地籍調查表不符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有台中市○○區○○段0000號土地(下系爭土地)係78年度辦理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系爭土地毗鄰同段1075、1068、1069、1074、1094地號土地,而系爭土地重測後之地籍圖與重測地籍調查表不符(坵形差異),系爭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顯有疑義,應由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釐清,有本院110年8月19日勘驗筆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書函影本在卷可稽,本件確認界址訴訟應參照土地重測地籍圖與重測地籍調查表為據,在台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釐清系爭土地之地籍圖重測成果前,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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