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俊銘
法定代理人  蘇金泓
聲 請 人  蘇城
       鐘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慶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俊銘係中低收入戶,且因車禍而受
有極重度失智、失能之傷勢,需人照料,並獲犯罪被害人保
護協會准予民事訴訟代理之救助程序,而聲請人蘇城、鐘素
珍為聲請人之父母,聲請人鐘素珍亦為身心障礙人士,聲請
人蘇城、鐘素珍每月除需支付第三人 蘇羅 鴛鴦之住院看護費
新臺幣(下同)3萬元外,尚須照護聲請人蘇俊銘,並輪流
出外打零工為生,事發迄今已2年,聲請人3人之資力極為
窘迫,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望
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
訴之裁判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3人以其等與相對人曾慶菘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中低收入戶清
查核定通知函、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之法
律訴訟補償服務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等件以
為釋明。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3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3人於民國108、109年幾
無所得,名下除車齡逾20年之車輛外確無財產,而聲請人對
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
觀其等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3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
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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